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易某某、易某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3民初1336号 原告: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曹家坝社区六祖大岩山云鹤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1442696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高坪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易某某,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某某、易某某、李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2024年4月10日,原告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