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6民初89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6、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2075034817。
法定代表人:*苏波。
原告***与被告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