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

***与车**、牟绍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3民初1492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牟绍辉,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薛村村6、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2075034817。
法定代表人:*苏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25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车**、牟绍辉、夹江县漹城建筑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