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1993号
申请人: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九霄,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一,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安坚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限额XXX元内予以保全。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顺利审判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锦官城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289××××060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在限额XXX元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