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15156号
 
原告:**,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渝,重庆市巴南区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84700418M。
法定代表人:吴志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航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霍袁平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渝与被告深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11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0日,原告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南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11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巴南仲裁委作出巴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67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认为其于2020年11月起至被告处从事门窗安装和工地搬运工工作,工作地点位于被告承建的巴南区龙洲湾碧桂园保利云禧项目工地,工资由被告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支付。虽然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系在被告承建工地工作,接受被告工作安排和管理,由被告支付工资,原告与被告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深航公司辩称,1、被告作为有独立法人资格实体,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不受被告管理,也不受被告单位制度约束,劳动报酬不由被告发放,原告与被告之间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要件;2、被告与案外人唐立新签订安装劳务合同,此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原告系唐立新为履行此合同而招用劳务人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被告为案外人徐廷华参加社会保险。同月,徐廷华在重庆碧桂园保利云禧门窗、栏杆、幕墙、铝板安装劳务合同的项目经理处与唐立新在该合同乙方处签字。2021年5月20日,原告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南仲裁委)申请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11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7月2日,巴南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原告仲裁请求。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21年2月28日,原告在巴南区龙洲湾碧桂园保利云禧工地安装门窗时,被堆放的玻璃砸伤右脚脚趾。原告当时从事的工种为门窗安装工和搬运工。
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只知晓原告受伤事实,具体详情不知晓。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被告提交的劳务合同、参保缴费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举示的门窗交流群、图片、报警回执等并不能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从入职程序、报酬性质、工作管理及收入标准和来源等均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属于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因原告未提供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举示的其他证据,因对待证事实缺乏足够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霍袁平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莉莎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