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3635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城,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常青,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元,依法予以免交(**已预缴1948元)。
审判员 张翼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胥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