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3635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城,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常青,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深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元,依法予以免交(**已预缴1948元)。

审判员  张翼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胥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