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简阳川湘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四川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778号

原告:***湘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城新区雄州大道南段喜悦美湖14栋2-1、2-2、3-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1XX0H9R。

法定代表人:吴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灵龙路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82669242U。

法定代表人:范安琼。

原告***湘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