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778号
原告:***湘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城新区雄州大道南段喜悦美湖14栋2-1、2-2、3-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1XX0H9R。
法定代表人:吴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灵龙路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82669242U。
法定代表人:范安琼。
原告***湘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