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执1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燕山。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116执12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小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