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26执21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号高新国际广场*座*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6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26执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执行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廖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