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26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七层。
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26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擎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26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