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3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实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龙井村二组。
被执行人:成都洪源澳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孙韶健。
四***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洪源澳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378492.6元及利息、执行费16184.93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云健
执行员 邓焕云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