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藏0102民初1073号
原告: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陆荣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川浩,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拉萨市林业绿化局,住所地拉萨市。
原告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拉萨市林业绿化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拉萨市林业绿化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6.8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4598.43元,由原告四***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商 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斯郎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