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9996号
申请人: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大明宫遗址区。
法定代表人:林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克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533406.9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为申请人在533406.9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法院受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533406.9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87元,由申请人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新权
审 判 员 杨惠妮
审 判 员 郭 瑞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王 玺
书 记 员 王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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