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1028号
申请人: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大明宫遗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0715E。
法定代表人:林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2758R。
法定代表人:高克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533406.9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533406.9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