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雪琴,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克全,总经理。
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陕0102民初99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05059.6元、资金占用费139114.1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9314元、保全费3187元、保险费1500元及案件执行费79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陕西鑫谊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川AXXXXX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康建平
二0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威
书 记 员 孙道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