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04财保46号
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正西街3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2758R。
法定代表人:高克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通兴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704399138895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名下的不动产(1.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9.97㎡,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9号;2.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9.89㎡,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8号;3.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9.89㎡,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6号;4.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39.29㎡,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5.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63.52㎡,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4号;6.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5.01㎡,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2号;7.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14.54㎡,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5号;8.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6.52㎡,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9.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4.56㎡,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2号)和银行账户(账号:2223××××67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中路支行)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7141759.44元为限。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名下的不动产(1.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9.97㎡,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9号;2.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9.89㎡,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8号;3.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9.89㎡,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6号;4.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39.29㎡,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5.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63.52㎡,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4号;6.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5.01㎡,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2号;7.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14.54㎡,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5号;8.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6.52㎡,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9.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建筑面积54.56㎡,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2号);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2223××××67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中路支行),以上保全金额以7141759.44为限。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成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