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04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绵仲裁字第0271号-1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507400元(执行费:7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建
审判员***
审判员阳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鲜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