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

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2201号
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侠,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克全,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东,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幸君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强,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混凝土货款4130600元;2.判令被告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以4130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至2021年10月1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90095元,并自2021年10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承包的泰晤士公馆1#楼、10#楼供应混凝土,商砖单价为:C15商硅390元/m3,C20商硅400元/m3C25商硅410元/m3,C30商硅420元/1113,C35商硅435元/1113C40商硅450元/ffl3,C45商硅465元/m3,以上报价含税,含泵送,细石每方加15元,水每车200元。供货方式为:原告按“需货通知单”供应的商品混凝土送达现场,如有剩余,由第一被告负责处理,并按发货单签证验收。价款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后,原告向第一被告供应商硅时,第一被告向原告预付40万元商硅货款,乙方负责垫资商硅到单栋正负十五层封顶,七日内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有商硅货款的85%,十六层以上三日内付清当月所供应所有商硅,主体封顶后,第一被告十五日内付清所有商硅货款。违约条款为:若第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2018年10月9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补充合同,就所供应商硅、水、发票开具方式、泵送价格进行了变更,其中C15商硅570元/m3,C20商硅580元/m3,C25商硅590元/m3,C30商硅600元/m3,C35商硅615元/m3,C40商硅630元/m3,C45商硅645元/m3,水每车500元,并约定以上单价不含税,不泵送,如需开票每方加15元,泵送每方加15元(其他价格条款按原始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第一被告承包工地供应混凝土,但第一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2020年8月4日原告、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签订《协议书》,三方就2020年6月5日此前的货款进行结算对账,第一被告拖欠原告商硅货款共计3913045元,第一被告在10号楼主体封顶后支付给原告。第二被告承诺如第一被告不能支付所欠商硅货款,第二被告自愿为上述欠款提供担保。第一被告同意第二被告直接用履约保证金300万元优先支付给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扣所欠商硅货款。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欠款的,第二被告同意将剩余款项一并支付给乙方,直至付完第一被告欠原告商硅款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应第一被告的要求,自2020年6月9日原告继续向第一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截止2020年9月4日,原告累计向第一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价值678075元,对于此次供应的混凝土第一被告仅支付货款360520元,剩余317555元未能及时支付。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第一被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但对于拖欠的款项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第二被告亦不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审理中,于2021年10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并给了原告一定期限,要求其将诉讼请求变更申请提交本院并重新向各方当事人送达。2021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原告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将2020年8月4日确定的货款391304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或者变更为:1.请依法判令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3913045元。2.请依法判令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混凝土货款是217555元。3.请依法判令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以4130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多次请求变更其诉讼请求,但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仍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生效后,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20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卞   金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岗战
人民陪审员       李 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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