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0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开富,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正西街32-3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克全,职务不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羊安镇界碑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黄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照炯,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进,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永红,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何永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