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荥经县合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1384号
原告:荥经***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荥经县新添乡上坝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822MA6423P77Y。
经营者:罗仁元,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北段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5972845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荥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荥经***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荥经***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荥经***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荥经***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