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4011号
原告: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北段7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