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财保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北段7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里镇五家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川1802民初3127号民事裁定,以3985272元为限冻结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上里分理处账户内(账号:8818××××7911)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本院据此作出(2021)川1802民初3127号民事调解书。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上里分理处(账号:8818××××7911)账户内存款在3985272元限额内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