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乔氏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三段****楼。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铁佛村**div>

法定代表人:乔秀全,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一审法院依法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龚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