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乔氏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乔氏装饰有限公司、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川0112民督18号

申请人:四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铁佛村**。

法定代表人:乔秀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光勇,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办事处灵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装饰有限公司称,2019年9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北大资源·紫境东来府项目一期二标段门窗、百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二标段合同”),合同价款为17932842.98元。二标段合同付款条件为按月进度支付,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月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了第一次、第二次进度款,现申请人已完成第三次工程进度产值3093302.16元,依据二标段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本次进度款2319976.62元,但被申请人仍未按照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进度款。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该笔债权已到期,并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进度款2319976.6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装饰有限公司款项2319976.62元。

申请费8453元,由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玉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