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乔氏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5948号
原告:***,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劲松,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四川魏氏灵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汇源北路324号附18号2楼(自编号314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乔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铁佛村1组。
法定代表人:乔秀全,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恒茂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中白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史志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魏氏灵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乔氏装饰有限公司、成都恒茂置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多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