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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凯程宜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0551号
原告:四川凯程宜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3栋2单元5楼11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被告:四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铁佛村1组。
法定代表人:乔秀全,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凯程宜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凯程宜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四川凯程宜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凯程宜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