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木兰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466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木兰新型建筑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植林,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泽宇,董事长。

成都市木兰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6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xx元,并且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泽宇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元。

因被执行人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其它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6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