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21执6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川0121民初36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157786.9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68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97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1.82元;
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未在其住所地经营办公,无法查找;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康明
书记员 庞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