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21民初3670号
原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告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雅公司)、第三人何宁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吉雅公司申请追加何宁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后,依法追加了何宁安作为本案第三人。之后因何宁安下落不明,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国、吉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联军、何宁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市政公司与吉雅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市政公司作为承包人收取工程款系其合同权利,吉雅公司作为投资业主,又是发包人,向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其合同义务。吉雅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何宁安借用市政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系实际施工人,市政公司无权收取工程款,且工程款已支付完毕。若何宁安确系借用市政公司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系实际施工人,对外也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而排除市政公司向合同的相对方吉雅公司主张权利,何宁安与市政公司之间的关系系另一法律关系,且吉雅公司未提供任何付款凭证或者他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的相关依据,何宁安在庭审中也明确否定吉雅公司支付过工程款;若吉雅公司、何宁安、陈益三者之间存在《项目合作协议》,也是项目投资问题,不是工程项目施工问题,而本案解决的争议问题系涉案工程款的支付。因此,市政公司主张吉雅公司支付工程款6157786.92元(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市政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于2018年1月24日才经金堂县审计局委托的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完成,此时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早已到期,应予退还,故市政公司主张以工程款6157786.92元(含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何宁安提供《金堂县五凤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一标段投资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用于证明工程项目投资主体等相关情况。市政公司及吉雅公司对其质证认为,系复印件,不予认可。因何宁安提供的的上述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与涉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3年5月14日,市政公司与吉雅公司签订了一份《金堂县五凤镇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玉凤山边坡防治工程、黄水河三桥工程、白凤街截污水干管工程及金堂县五凤镇安置房项目安置区(一区)污水干管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其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项目业主: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投资业主(发包人):吉雅公司,施工单位(承包人):市政公司。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金堂县五凤镇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玉凤山边坡防治工程、黄水河三桥工程、白凤街截污水干管工程及金堂县五凤镇安置房项目安置区(一区)污水干管工程。工程地点:金堂县五凤镇。工程内容: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陈雪,承包人建造师:蒋云均,项目副经理:何宁安,项目总监:鲜涛。二、工程承包范围。该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所有工程项目。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个日历天,工程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出具的开工令为准,顺延30天为竣工日期。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签约合同价9174420元。发包人处盖有吉雅公司印章,授权代表人处由陈益签名,承包人处盖有市政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处由付锦涛签名。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5.1项目经理为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工程中的所有文件经承包人工地总代表(项目经理)签署后视为承包人已确认的事实。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授权的项目部公章后递交发包人,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16.3本次招标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法报价,工程实施时间较短,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了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工程量的减少或者增加,承包人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和综合单价均不调整。17.1.3工程款按进度逐月支付,当月进度,次月支付,支付至经造价过程控制单位审核后月进度款总额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经发包人初审后总金额的80%;政府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17.1.4结算方式以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办理,其实施方案以发包人同意的为准。本项目涉及的所有工程款项均须经项目业主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主支付给承包人。17.5.1竣工资料的提交:工程竣工后15日内,提交竣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17.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由发包人报政府审计,政府审计完成后向承包人支付到经政府审计结算金额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和修复期满后向承包人支付到政府审计结算金额的100%.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发包人要求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防水工程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等;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在1年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退还承包人。 市政公司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后,所施工项目于2013年6月20日经吉雅公司、市政公司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市政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于2018年1月24日经金堂县审计局委托的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为7912594元,市政公司和吉雅公司对该金额予以认可。吉雅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向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于2013年12月24日代付材料款854807.08元,合计1754807.08元。吉雅公司欠市政公司工程款6157786.92元。
被告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157786.92元及利息(以工程款6157786.92元<含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86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0686元,由被告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山权 人民陪审员  张俊勇 人民陪审员  谢爱军
书 记 员  薛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