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木兰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木兰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植林。
被执行人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75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成都市木兰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现因申请人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7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苏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