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吕记、河南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1054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乾,原告的亲友。
被告:吕记,男,汉族,1954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湛河区。
被告:河南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21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二部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大厦9、18层
被告:袁世航,男,汉族,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69R。
负责人:经前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吕记、河南省豫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二部、袁宇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翟献宽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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