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恢1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9日,住绵阳市经开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6366号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定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410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截至2019年6月21日已执行到位7172.61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需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03执恢13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浩
审判员*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