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04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0日,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0615259-5。
法定代表人:刘才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薛朔,该分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18日,因***与***达成和解协议,但现在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遂宁市大兴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市分行的账号23×××25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遂宁市分行23×××255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