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遂宁市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2343-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硕,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龙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雪,四川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四川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龙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亮,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希,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伍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