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3091号

原告: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才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浩,四川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汶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