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川0923执恢110号
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以(2018)川0923执1789号执行裁定书对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申请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70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大英支行
本院专户名称:大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户:×××97
传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9时00分到大英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窗口接受执行约谈,逾期不到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本院地址:卓筒大道213号联系人:邓昭阳
邮编:629300联系电话:0825-61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