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英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执17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亮,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普德,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92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保证金63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32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2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44元,无其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于2018年12月7日以(2017)川0923执843号之七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水井村建设用地一宗,但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不处置。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英县蓬莱镇新城区郪江北路调查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普德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6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476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立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彭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