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卓筒大道161号—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92519D。
法定代表人:刘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英县经济区政府街(太吉小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9709998U。
法定代表人:刘志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经济区政府街(太吉小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35861346Q。
法定代表人:唐前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昌,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唐前君,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昌、唐前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登记在名下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昌、唐前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大英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9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昌、唐前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大英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1号】,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昌、唐前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大英县,51-15至51-21号,51-25号金泰市场2幢1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9号】,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昌、唐前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大英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0号】,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昌、唐前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盐桥街51-18至51-30号金泰市场2幢1楼(7个门面)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7号】,期限为三年;
六、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昌、唐前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大英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8号】,期限为三年;
七、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昌、唐前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大英县大棚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6号】,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查封,由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