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921执1021号
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前君、**、***、蓬溪县鑫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前君、**、***、蓬溪县鑫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与被执行人蓬溪县鑫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同日又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前君、**、***及案外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和解协议内容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至此,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前君、**、***、蓬溪县鑫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