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4民初202号
原告:**有,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2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毅,遂宁市安居区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恒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62797557G。
法定代表人:杨洪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经纬,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蒋文兵),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2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遂宁市必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滨江居委会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69718260R。
法定代表人:文晓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英县经开区政府街(太吉小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9709998U。
法定代表人:刘志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有与被告四川省恒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正房地产公司)、**、***、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泰建筑公司)、遂宁市必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启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有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恒升正房地产公司、***、东泰建筑公司、必启劳务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撤回对恒升正房地产公司、***、东泰建筑公司、必启劳务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回对四川省恒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必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唐贵书
人民陪审员 王祯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