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执1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4月20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
被执行人:***(又名陈志刚),男,1973年09月08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英县经济区政府街(太吉小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9709998U。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东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2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立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