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5636号
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梅雪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敬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