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5636号之一
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计1009元,由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乔大器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敬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