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5636号之一 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计1009元,由四川三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