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万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122号
申请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二段89号6幢1单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209952459G。
法定代表人:张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军,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万平,男,汉族,1960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申请人:桂敏先,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万平、桂敏先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财保8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被申请人杨万平、桂敏先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不动产权证号:3298749号)。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财保8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