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203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东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东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203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