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部县盘龙镇春祥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辖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宏德大道二段89号6幢1单元3楼2号。

法定代表人:张洁,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部县盘龙镇春祥建材厂,经营场所南部县盘龙镇井子口村。

经营者:张青春。

原审被告:巴中市成港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凤梁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张小梅。

原审被告:高钰凯,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上诉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部县盘龙镇春祥建材厂(以下简称春祥建材厂),原审被告巴中市成港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港商砼公司)、高钰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5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鑫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双方并未成立合同,合同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且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春祥建材厂依据其作为丙方与甲方成港商砼公司、乙方华鑫公司签订的《商砼三方供应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该合同第9.1.1条约定“凡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则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当事人选择丙方春祥建材厂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案涉合同是否对华鑫公司具有约束力,应在本案实体处理过程中予以查明,不影响本案协议管辖法院的确定。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勇旗

审判员  刘春莲

审判员  杨若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