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海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4执2号
申请执行人:兴海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青海省兴海县。
委托代理人:卢玉灵,系该公司出纳。
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324209952459G,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二段89号6幢1单元3楼2号。
法定代表人:方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9日生,住青海省大通县。
申请执行人兴海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9)青2524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07862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兴海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1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查出被执行人***有40000元现金;2021年6月25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兴海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40000元现金,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兴海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和解延期履行协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4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完么多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祁 更 虎
书 记 员 俄增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