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力兴、***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524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兴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东大街3号。
法定代理人:力兴,系该局局长。
被保全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晖路二段2号(金源帝都16幢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6年8月9日生,现住青海省大通县东峡镇田家沟村111号。
本院在执行兴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力兴与***、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13154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13154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22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完么多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 更 虎
书 记 员 三 主 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