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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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04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青01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做出的(2019)青0104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59142.1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7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21年6月2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民申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2年1月12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1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71303.19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付执行费5389元),本院将执行款365914.1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并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做出的(2019)青0104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5389元,已由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92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